第A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YUNNAN CHUANGXIN NEW MATERIAL CO.,LTD.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125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合益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有除权、除息等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延长锁定期6个月。

 2、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李晓明、李晓华、马燕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家族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家族将在所承诺的锁定期后延长锁定期6个月。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家族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股东上海国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完全部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股东合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李子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许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公司股东丁泳、张勇、上海绿新、吴耀荣、田友珊、九和天诚、张虹、张明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明、李晓华、许铭、马伟华、王晓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本公司监事黄江岚、杨跃、陈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者离职,影响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一)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将同时或分步骤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2)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时,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发行人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合益投资及本家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招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招商证券真实意思表示,招商证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招商证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国浩律师承诺:如国浩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承诺:作为云南创新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因本所为云南创新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李晓明家族控制的合益投资、家族成员李晓明、Sherry Lee以及上海国和。以上股东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合益投资及本家族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满3年后,合益投资及本家族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合益投资及本家族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持股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合益投资及本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0%。

 4、在合益投资及本家族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益投资及本家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在满足合益投资及本家族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5、合益投资及本家族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海国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计划减持完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具体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定。

 2、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由发行人扣留,归发行人所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本公司没有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股价稳定的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的,则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签署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上述承诺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签署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由发行人扣留,归发行人所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承诺的锁定期后延长锁定期6个月;

 (3)在发行人任职的人员从发行人处应获得的薪酬由发行人扣留,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敦促发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事宜做出了相应承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获得的发行人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分红及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李晓明家族、合益投资和合力投资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4、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六、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相关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6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4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348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334.8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013.20万股,发行价格为23.4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创新股份”,股票代码“002812”;其中本次发行的3,348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9月1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9月14日

 3、股票简称:创新股份

 4、股票代码:00281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8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48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3,348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交易上市日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YUNNAN CHUANGXIN NEW MATERIAL CO.,LTD.

 3、注册资本:10,040万元(发行前);13,388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5、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125号

 6、经营范围:包装盒生产、加工、销售;彩色印刷;生产、加工、销售印刷用原料、辅料;生产、加工、销售塑料薄膜、改性塑料;生产、加工、销售镭射转移纸、金银卡纸、液体包装纸、电化铝、高档包装纸;生产、加工、销售防伪标识、防伪材料;包装机械、包装机械零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生产、加工、销售新能源材料以及相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7、主营业务:本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多种包装印刷产品、包装制品及服务的综合供应商,是在包装印刷、塑料包装和纸制品包装等细分子行业中拥有较为丰富包装产品线的公司。

 8、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分类代码C29)

 9、电话:0877-8888661

 10、传真:0877-8888677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cxxcl.cn/

 12、董事会秘书:熊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截止公司上市前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合益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0563183154B,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692.90万股,持股比例为27.58%。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晓明家族,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8.91%的股份。

 1、截至审计截止日,合益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合益投资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合益投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6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审计截止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控制本企业外,还控制以下企业。

 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控制的企业情况表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截止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7,917名,其中按持股数量大小排列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348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3.41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一)发行前市盈率: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5 年经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5年经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4,765,91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9,869,415.00万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376.24439倍,超过15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4.8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13.2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共计86,57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376.68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6日对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第00089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599.98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2,430.51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486.79万元,律师费用160.94万元,登记托管及印花税费用50.04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71.70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08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4,776.7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07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1.0185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了截止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大华审字(2016)007303号】《审计报告》。相关的财务分析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做了相应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上述财务会计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及全年的主要经营情况预计:

 自审计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和采购均价,主营产品的订单数量、产销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原因,发行人预计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相比去年同期下降0%-10%,2016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与2015年基本持平;随着部分产品销量的增长、新产品的开发及原材料成本的持续下降,发行人预计2016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5%-20%,2016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增长15%-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6年8月3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张晓斌、徐斌

 项目协办人:无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创新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创新股份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3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2016年9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