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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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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6-82
债券代码:112265 债券简称:15中环债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15中环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2日,凡在2016年8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行的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中环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65)至2016年8月12日将期满1年。根据公司“15中环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环债(112265)。

 3、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

 4、债券期限:期限5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2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若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次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债券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年8月13日。

 10、付息日:2016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8月1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25%。

 16、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8月13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中环债”的票面利率为5.25%,每手“15中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2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15日

 3、付息日:2016年8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环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处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

 邮编:300384

 联系人:安艳清、孙娟红

 咨询电话:022-23789787

 传真:022-2378978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人:崔勇、扶林

 联系电话:010-88085989

 传真:010-88013557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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