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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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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16-074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明燕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9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8月9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8日下午 15:00 至 2016年8月9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3日

 二、会议出席对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1,267,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24,3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074,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或调整投资金额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13,3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70,47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61,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8,37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61,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8,37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指派霍桂峰律师、孙盛坤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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