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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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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证券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6-056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
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审议情况:

 1、2014年10月9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管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的议案》,为维护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同意公司作为牵头人与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等规定,该项目投资事宜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目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该项目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

 二、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和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与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了《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2)。

 三、进展情况

 由于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以下称“该项目”或“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调整,故对该项目投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四、补充协议具体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银川市建设局)

 乙方(联合体):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4 年11 月24 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由于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以下称“该项目”或“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调整。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6月13日第61期)要求,“由市住建局与联合体根据会议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联合体支付的投资款总额调整为1.1亿元,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进度确定联合体投资款支付时间,双方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对联合体投资款的回收时间进行相应调整,投资款年收益率(7.79%)、回收年限(6年)、年回收投资比例等其他内容仍按《投资合作协议》执行。”现双方依据会议纪要要求,针对原协议乙方应支付投资款数额、投资款支付时间等条款做如下变更:

 一、投资款总额的变更

 原协议第5.1 条约定的乙方应支付投资款总额为6.2 亿元,现变更为1.1 亿元(该投资数额为定数,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变更)。

 二、投资款支付时间的变更

 原协议第5.1 条约定的乙方投资款支付时间现变更为:乙方应于2016 年8 月20 日前7 日内一次性支付4,000 万元;于2016年9 月20 日前7 日内一次性支付4,000 万元;于2016 年12 月20 日前7 日内一次性支付下剩的3,000 万元。甲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优先使用农发行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甲方有权根据该基金使用情况对乙方投资款支付时间作出相应调整。若有调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支付投资款。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账号:

 开户行名称:银川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三、投资款分期回收的变更

 原协议第8.2 条约定的投资款分期回收现变更为:银川市财政局应将投资款分期回收列为银川市下一年度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自乙方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后的第二日即2016 年12 月20日起开始计算回收年限,银川市财政局自2017 年起,于每年的12 月20 日按下列年回收金额结算支付当期的回款(若以下年回收金额计算与实际投资款支付时间、金额等情况不符,市财政局有权予以相应调整):

 第一期(2017 年12 月20 日支付):回收的投资款为1,980万元,收益为1,052.83 万元,共计为3,032.83 万元;

 第二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980 万元,收益为702.66 万元,共计为2,682.66 万元;

 第三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980 万元,收益为548.42 万元,共计为2,528.42 万元;

 第四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980 万元,收益为394. 17 万元,共计为2,374. 17 万元;

 第五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980 万元,收益为239.93 万元,共计为2,219.93 万元;

 第六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00 万元,收益为85.69 万元,共计为1,185.69 万元;

 以上总回收金额合计为:14,023.70 万元。若市财政局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乙方支付回款,逾期回款金额仍应按年投资款收益率(7.79%)计算收益,直至市财政局支付该笔回款。若乙方的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时间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有调整,市财政局的回款年限起算时间及结算支付时间亦作相应顺延。

 四、原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对于原协议未变更部分,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若与原协议约定发生冲突,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其他

 1、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管材生产企业,若本项目施工企业选用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管材用于本项目,对于管材款的支付甲方可协助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调施工企业及时按相应管材采购协议约定支付管材款,或经施工企业授权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项目投资目的及协议条款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的实施有益于维护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后续经营活动的开展。

 2、该项目可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根据补充协议测算,在投资款回收期内(六期)累计收益3,023.70万元。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4、该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分期收款,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会对公司的运营资金带来压力,并存在银川市财政局不能按期支付回款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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