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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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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 2016-082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聘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终止保荐协议》,并于2016年8月5日与瑞信方正签署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瑞信方正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瑞信方正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瑞信方正(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开设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366068243,截至2016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4079313.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开设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6670093252,截至2016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33.8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1702700000024,截至2016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尤晋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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