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6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4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8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57,81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由16.20元调整为16.1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关于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7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8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一、 本次会议的监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57,81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由16.20元调整为16.10元。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8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3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并出具了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2016年5月18日,本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5月20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16年5月2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4、2016年6月15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由355人调整为348人,期权数量由2,473万份调整为2,419万份。
5、2016年8月9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6.20元调整为16.10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由于公司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57,814,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现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即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6.20元-0.10元=16.10元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松新材料”)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天松”)、临安市南庄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庄塑化”)拟向银行分别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两年。上述授信尚需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上述公司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天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忠根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研发、开发、制造及销售;
单位:元
■
与公司关系:天松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股权比例:公司持有该公司87%股份,自然人徐忠根持有6%股份,浙江大学持有5%股份,自然人方金华持有1%股份,吕永法持有1%股份。
2、公司名称: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5月9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研发、销售、化工项目投资及管理。
单位:元
■
与公司关系:传化天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松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比例:天松新材料持有该公司100%股份。
3、公司名称:临安市南庄塑化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注册地址: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末涂料聚酯树脂、路标树脂、塑料粉末等化工产品(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单位:元
■
与公司关系:南庄塑化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松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比例:天松新材料持有该公司100%股份。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新增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58,64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39%,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4.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为天松新材料、传化天松、南庄塑化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融资能力,满足其正常经营融资需求。上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
六、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临安市南庄塑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保障其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本次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临时)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传化股份”)根据2016年8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因公司经营战略调整的需要,同时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运作效率,公司拟清算并注销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传化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新材料”)。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清算解散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清算解散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注销公司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传化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月12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以北,高新七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聚羧酸减水剂(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新材料的技术研发,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咨询;经销:建筑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该公司是我公司控股资子公司,其中本公司占比75%,上海建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占比25%。
(二)财务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4295.46万元,负债总额:1839.38万元,净资产:2456.08万元,2016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87.41万元,净利润-464.3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杭州传化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聚羧酸减水剂,其广泛应用于公路、桥梁、大坝、隧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因受当前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的影响,固定资产及房地产投资增速同比放缓,聚羧酸减水剂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竞争激烈,致使建筑新材料经营业绩并不理想,无法给股东带来预期的投资回报。公司拟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杭州传化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解散及清算上述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统筹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
上述企业解散清算完成后,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同时,预计上述企业本次解散清算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2015年12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致使公司股份总数由资产重组前的487,980,000股增加至3,257,814,678股。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的通知,传化集团截止2016年8月9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承诺的增持计划
2015年8月2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文件精神,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传化集团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5年8月28日已增持部分在内)。具体详情请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 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9日传化集团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751,889股,平均价格14.71元,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08%。本次累计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规定。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传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12,011,791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3.44%。本次增持完成后,传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973,050,834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60.56%,(其中新增2,751,889股为传化集团合计增持股份,1,858,287,154股为公司完成重组传化集团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具体详情如下图:
■
上述增持行为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要求。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其它相关说明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冠巨先生、徐观宝先生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过计划增持限额;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本次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