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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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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6 证券简称:通达动力 公告编号:2016-035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9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8日15:00-2016年8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石路58号)

 4、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姜煜峰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765,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4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422,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6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42,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87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03,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99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2016年8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转让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4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7%;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029,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方控股股东姜煜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849,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32.01%)已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天津通达达尔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4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7%;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029,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9%;反对7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方控股股东姜煜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849,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32.01%)已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煜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849,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32.01%)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上述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上述所有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岚、文亦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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