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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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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43
债券代码:112267 债券简称:15阳房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阳房02”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本期债券”)2016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1日,凡在2016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发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5阳房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67)至2016年8月12日将期满1年,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5阳房02

 3、债券代码:112267.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8月1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20年8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5阳房02”票面利率为5.40%,每手“15阳房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6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3、付息日:2016年8月12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阳房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999号森兰国际A栋15层

 邮编:200137

 联系人:徐慜婧

 联系电话:021-80328700

 传真:021-8032860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姜琪、赵宇驰

 联系电话:010-60837690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张思聪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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