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1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1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市场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554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6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7月4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7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4,91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送人民币0.6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84.56万元。
2、发放年度:2015年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55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5544元,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机构投资者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616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17日
3、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8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具体股东名单如下:
1、迈科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传真:0574-86800877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