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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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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2016-02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06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6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5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元(含税)元,共计派发股利355,875,781.16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所得税代扣代缴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06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4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拉萨行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力通信经贸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向其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42号

 邮政编码:430073

 咨询部门: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7-87693885

 传 真:027-87691704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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