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仲裁费92,200美元,由申请人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6年7月11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92号《裁决书》,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本公司产生合资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公司已于2015年1月8日就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沱牌舍得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92,200美元,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