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1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7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下午3:00至2016年7月1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709,179,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8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09,136,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富泽隆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6,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40%;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泓璟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6,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40%;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1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7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6年7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7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金澳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6-116号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1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金澳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持有29%权益的子公司浙江金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置业”)拟接受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财富”)通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提供的不超过3.6亿元的贷款(具体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限不超过18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清凯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凯洋”)及金澳置业另一股东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地产”)以其各自持有金澳置业29%和47%股份提供质押,公司及德信地产分别提供1.421亿元和2.17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浙江金澳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4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416室;
(五)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股东情况:德清凯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9%股份,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份,上海博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0%股份。
(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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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4日,无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八)项目概况(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金澳置业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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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澳置业拟接受长安财富通过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提供不超过3.6亿元的融资,期限不超过18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德清凯洋及德信地产分别以其持有金澳置业29%股份和47%股份提供质押,公司及德信地产分别提供1.421亿元和2.17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期限为自对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金澳置业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进一步满足该子公司项目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该子公司系公司合并会计报告单位,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526.46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7.3亿元(涉及阶段性暂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