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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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海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张悦女士、董事陈连勇先生、董事卫秀
余先生、董事陈磊先生因工作安排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晓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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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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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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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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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6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
2、 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阳律师、陈宁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