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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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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 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营村委会北300米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营村委会北300米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2016 年7月9日

 

 声 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同大股份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看好同大股份未来业务的发展,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同大股份10.95%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的增减持其在同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6 年7月9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同大股份9,726,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5%,受让价格31.23 元/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2、股份受让方: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3、转让股份: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股份9,726,9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0.95%;

 4、转让价格:转让价格31.23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3,771,805.29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叁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贰角玖分);

 5、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7月9日;

 6、生效时间: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转让价款支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款。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同大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华盛百利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华盛百利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许爱民

 2016年 7 月 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许爱民

 日期:2016年7 月 9 日

 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 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通讯地址: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16 年7月11日

 

 声 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同大股份38,907,692股股份以外,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加股票流动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同大股份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大股份股票38,907,69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孙俊成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变动后,同大集团持有公司29,180,769股,占公司股权比例为32.8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同大股份的负债,不存在同大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损害同大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2、股份受让方:华盛百利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3、转让股份: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股份9,726,9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0.95%;

 4、转让价格:转让价格31.23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3,771,805.29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叁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零伍元贰角玖分);

 5、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7月9日;

 6、生效时间: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转让价款支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大股份38,907,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1%。其中有19,210,000股存在质押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同大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同大集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同大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孙俊成

 2016年7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孙俊成

 日期: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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