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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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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6-030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人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4752 亿元,其中2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已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公司(作为借款方)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以下简称“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以下简称“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4752 亿元。鉴于上述3笔委托借款陆续于2016年6月30日、7月9日到期,2016年6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2016年6月30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2份《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ZQ116001、ZQ116002),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中的2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以上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6-029)。

 2016年7月9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合同号为ZQ116003),同意将剩余的1笔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借款额为人民币5.4752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同样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同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人民币5.4752万元(借款总额5.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海运持有公司8.91%股份,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是中国海运的下属机构,中海财务是中国海运控股的下属公司,中国海运持有公司8.91%股份,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均为公司关联方。

 2、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700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

 注册资本:69.20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沿海、远洋、国内江海直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码头与港口的投资;船舶租赁及船舶修造;通讯导航及设备,产品的制造与维修;仓储,堆场;集装箱制造,维修,销售;船舶及相关配件的销售;钢材的销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通讯信息服务。

 (2)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杨吉贵

 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

 主要股东为中国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1笔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7月9日,该笔委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4752 亿元。鉴于该笔委托借款于2016年7月9日到期,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笔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人民币5.4752万元(借款总额5.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6年7月9日,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合同号分别为ZQ116003)。

 1、协议签署方: 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公司

 2、2015年,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作为委托方)、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1份《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合同号为WD115010F),根据该份《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公司从中海财务获得由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提供的1笔人民币借款,截止2016年7月9日,该笔委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4752 亿元。鉴于该笔委托借款于2016年7月9日到期,以上协议三方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同意将该笔委托借款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

 3、原《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合同号为WD115010F)载明的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有效。

 4、《补充协议》(合同号为ZQ116003)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期限延长当日,中海财务作为受托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为人民币5.4752万元(借款总额5.4752亿元的万分之一),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尚未归还关联方的委托借款合计人民币5.4752亿元予以展期。

 本次委托借款展期是公司的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而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委托借款展期,能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公司有利。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6月27日,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2016年6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委托借款展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3笔委托借款的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即:延长期内利率均按年息4.75%执行。中海财务收取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公司承担。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中国海运资金管理部、中海财务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司现有董事7名,7名董事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对此项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杨吉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毕文瀚、刘蕾、周斌3名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了此项关联交易,并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提案已经公司所有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并已经依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使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将委托借款展期,缓解公司目前的经营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根据该项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由关联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供的3笔人民币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述3笔委托借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4752 亿元,其中2笔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借款额合计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借款的期限已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期限延长后,委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报备文件

 1、《补充协议》(合同号为ZQ116003)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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