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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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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共涉及三家法人股东,共计回购注销股份13,178,924股,该等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3558%。其中,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补偿9,027,563股,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禧公司”)补偿2,125,760股,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补偿2,025,601股。

 2、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的股份已于201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一、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

 2013年5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上三方以下合称“各重组方”或“认购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100%股权,各重组方就乌海化工2013年-2015年的业绩作出了承诺。具体业绩承诺情况和补偿条款如下:

 (一)业绩承诺

 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各重组方对于注入资产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29,517.53万元、42,381.42万元和49,326.41万元。若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乌海化工净利润承诺数,则各重组方应就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

 (二)盈利补偿的主要条款

 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协议各方自愿协商,公司应当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限”)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乌海化工实际盈利数与“中联评报字[2012]第52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每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盈利预测的差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2、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乌海化工在补偿期限内,每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中联评报字[2012]第528号”《资产评估报告》预测的当年度净利润,认购人将以股份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认购人应补偿的全部股份。

 3、若乌海化工在补偿期限内,每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公司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依法予以注销。

 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认购人。认购人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股东前,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份分配的权利。

 4、认购人每年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公司应回购股份数量=(截止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5、前述利润数均取乌海化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认购人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本次重组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总数330,299,105股(2014年7月2日公司实施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该等股份变更为462,418,747股)。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6、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全部股份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认购人将另行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认购人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7、认购人依据各自向公司转让乌海化工的股份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2016]第23-00027号):乌海化工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330.02万元,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12.21万元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2,583.86万元及承诺扣除的本期使用母公司非公发资金的相应利息影响金额1,886.88万元后的净利润为45,871.49万元,较2015年度盈利预测数49,326.41万元低3,454.92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93.00%。因此,乌海化工2015年未实现盈利预测。

 2、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2015]第23-00012号):乌海化工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503.14万元,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1,436.17万元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1,786.20万元后的净利润为36,280.77万元,较2014年度盈利预测数42,381.42万元低6,100.65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85.61%。因此,乌海化工2014年未实现盈利预测。

 根据上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22日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7,572,280股并予以了注销,各重组方履行了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

 3、201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4]第23-00042号):2013年度乌海化工实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31,011.52万元,较2013年度预测净利润数29,517.53万元超出了1,493.99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105.06%。2013年度乌海化工完成了净利润承诺数,因此各重组方不需要对公司进行补偿。

 4、2013年-2015年累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乌海化工2013-2015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及承诺扣除的使用母公司非公发资金的相应利息影响后的)为113,163.78万元,较2013-2015年累计盈利预测承诺值121,225.36万元低8,061.58万元,盈利预测承诺完成率为93.35%。

 5、补偿期满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注入资产补偿期限届满,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注入资产进行评估,乌海化工纳入减值测试的股东全部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253,340.73万元,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79,979.00万元后与注入资产作价251,027.32万元比较,增值额为82,292.41万元,没有发生减值,各重组方无需进行补偿。

 有关上述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补偿期满资产减值测试的更多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16-046)、《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临2016-047)。

 三、本次业绩补偿的相关安排

 (一)本次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与各重组方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各重组方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为:

 公司应回购股份数量=(截止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29,517.53+42,381.42+49,326.41)-(31,011.52+36,280.77+45,871.49)]

 *330,299,105*1.4/(29,517.53+42,381.42+49,326.41)-17,572,280=13,178,924

 (注:2014年7月公司实施完成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由330,299,105股变更为462,418,747股;2015年9月公司完成向各重组方合计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17,572,280股。)

 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公司应以总价1元人民币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并注销。各重组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见下表:

 ■

 (二)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16-046)、2016年5月21日刊登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59)。

 四、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2016年7月7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注销数量

 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各重组方补偿的股份数量见下表:

 ■

 注: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72,039,206股变更为958,860,282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公司与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应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回购重组方本次应补偿的全部股份。截至2016年7月4日,重组方均收到的本次的回购款项,各自所得的款项金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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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回购注销验资情况

 2016年7月4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23-00019号):

 截至2016年7月4日止,公司共计已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1.00元给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3名前次重组方。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2,039,206.00元,股本为人民币972,039,206.00元。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因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承诺值,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以总价1.00元人民币向各重组方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并注销。公司本次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13,178,924.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958,860,282.00元。经审验,截至2016年7月4日止,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13,178,924.00元。

 公司本次减资前的股本为人民币972,039,206元,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5)第23-0002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7月4日止,公司变更后的累计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958,860,282.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958,860,282.00元。

 (四)回购注销股份状况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后,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且未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了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等股份已完成回购并予以了注销。

 五、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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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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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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