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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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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6-066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停上市起始日:2016年4月8日

 ●风险提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A股

 股票简称:*ST新梅

 证券代码:600732

 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6年4月8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的主要内容

 公司2013、2014年、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决定自2016 年4月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定期披露董事会为恢复股票上市所做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董事会为恢复公司股票上市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进展

 1、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存量房产销售和自有物业出租。公司目前主要在售项目为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的新梅豪布斯卡项目。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并且作为区域性三四线城市,江阴地区的楼市处于持续低迷状态,给公司豪布斯卡房产项目的销售和招商带来巨大压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存量房产的营销力度及招租力度,加强成本控制,提升公司房地产及经营性物业销售能力,尽可能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提升营业利润。

 2、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销售新梅大厦部分办公用房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临2015-071公告)之后,公司加大了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宣传力度,由公司销售和招商部门具体负责该等办公用房的销售,并与多家房产中介进行了合作。但由于新梅大厦周边地区商业房产持续低迷,截至目前,尚未有交易方购买该部分办公用房,也未签订相关意向协议。公司将继续加大对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宣传力度,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此外,即使该部分房产销售完毕,所得收入是否能够计入经常性损益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除上述房地产项目外,并无在建项目或土地储备,公司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尚具有不确定性。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受理了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王斌忠等 16 名被告提起的诉讼。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临2016-063公告)公司在该案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且由于该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无法判断该等诉讼对于公司的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争取使公司治理早日回归正轨。

 4、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后了解到有关股东在考虑为恢复上市进行和解讨论,但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恢复上市需同时满足第14.2.1条的九条规定: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如果公司无法满足上述任意一款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21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曾夕

 电话:021-51005380-111

 传真:021-51005370

 电子邮箱:600732@shinmay.com.cn

 邮政编码:200070

 六、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6-067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收到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南账户组”)发来的函件。

 函件中提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判决书已驳回上海兴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启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如三日内仍未启动相关事项,开南账户组将与中小股东协商,由开南账户组或中小股东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选举第七届董事、监事。

 公司现就开南账户组函件中提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案《民事判决书》,该案目前尚处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阶段。

 2、目前,公司正积极制定恢复上市方案。在相关股东皆赞同为恢复上市进行和解的前提下,和解方案和换届选举应根据提供恢复上市资产方的要求一并考虑。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6-068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7 月 8 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编号为沪证监决【2016】4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于 2012 年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三年内( 2015 年 12月 18 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该5%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 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2013 年,喀什中盛成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你公司 2013 年 6 月 8 日公告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对回购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4 年 12 月,喀什中盛与辅仁集团、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与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2015 年 12 月 31 日,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情况,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直到 2016年 4 月 1 日公告的《涉及仲裁公告》才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内,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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