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元(扣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17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4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2016年6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61,263,565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6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1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3元。
(二)派发
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451-84346722
传真:0451-84348057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