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现场表决在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监督下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年报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其酬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喆律师、段耀峰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