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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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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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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50元

 · 扣税后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6年5月31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即每股派现金红利0.50元)。

 4、扣税情况: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限制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日

 2、除权(息)日:2016年6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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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28楼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955789

 传 真:0592-2955997

 邮 编:361008

 七、备查文件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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