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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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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9 证券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9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7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7,0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1元。截至2015年5月8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70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136,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7,421,9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714,7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243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6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年产8,000吨敌草隆项目、年产10,000吨甲基硫菌灵项目”变更为“对(邻)硝基氯化苯项目”,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至广信”)负责实施。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丁方”)也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6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2016年5月12日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及徽商银行宣城广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收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6年5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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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乙方)、徽商银行宣城广德支行(丙方)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10301021000200059,截止 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12,323,431.4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20万吨的对(邻)硝基氯化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其他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丁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身份证号:340803197611202334)、万同(身份证号:342401198502071015)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6、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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