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060 元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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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分红、送股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送股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67,304,6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4,803.83
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5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 曹菁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联系传真:021-6428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806室
邮编:200235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