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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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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292,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原定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由于2016年5月28日、5月29日为非交易日,因此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16年5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5年5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0,000股。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朱达海、郑茜茜、汪德苗、汪和平、张春兰、陈革、沈华芳、程鹏、程五良、赵志高、刘习兵、张也冬、李建勇、林沨、王靖洪、孔儒、项新芳、陈作仁、赵倩、蔡筱娟、钟建伟、蔡筱丽、吴默、李超群、李荣、赵洪、王骅等27人,该部分限售股共计41,292,000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16年5月3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53,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408,0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5,800,000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实施增发股份、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292,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2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23,000万元。

 ●特许经营期限:三十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招标人界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中标单位。有关中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2)。

 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议案》,同意并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项目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2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9)。

 公司与界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6年5月24日签署《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界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黄洪德;住所,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478号。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45,380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1、特许经营权:经界首市政府同意,由界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权利,项目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2、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从本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年(含设计、建造期三年)。

 3、建设期:指自项目建设用地交付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行日止的期间。开始商业运行日为项目建设用地交付日后二十四个月内。

 4、垃圾处理补贴费和发电上网:从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每月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项目公司所生产的除自用外的剩余电量按照相关程序并网,上网基准电量和电价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5、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期内,由政府方(或政府方授权主体)负责将本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移交给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承担使用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收取的相关税费外,不缴纳其他任何转让费用,使用年限为自市政府指定机构向项目公司交付项目建设用地起三十年。

 6、项目公司申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项目总投资的30%,股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界首市丰泉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界首市丰泉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以本项目建设用地(约86亩)在特许经营期内使用权入股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占股份比例10%。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在项目公司占股比例为90%。

 7、生效日:指界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公司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是公司成功承接的首个安徽省境内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促进公司固废业务跨区域发展,将对公司增加固废业务处理规模,拓展我国中部地区固废处理市场带来积极影响。

 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界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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