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4日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15:00至2016年5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高仲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名,代表股
份193,123,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1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57,031,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4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5,579票反对,56,393,4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5,579股,弃权592,1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5,579票反对,56,393,4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5,579股,弃权592,1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5,579票反对,56,393,4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5,579股,弃权592,1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136,454,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67%,865,986票反对,55,802,749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62,900股, 反对865,986股,弃权1,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4972%。
5、《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4,179票反对,56,394,8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4,179股,弃权593,50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6、《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4,179票反对,56,394,8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4,179股,弃权593,5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4,179票反对,56,394,856票弃权。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4,179股,弃权593,5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136,444,0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70.6513%,284,179票反对,56,394,856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4,179股,弃权593,507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9、《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92,245,35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99.5455%,284,179票反对,593,507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52,600股, 反对284,179股,弃权593,5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