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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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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6-023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一般性授权发行境内外永续债的议案》

 1、同意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境内外永续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永续中票、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境外市场的永续债券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境内或境外发行的不确定到期期限的本外币债券等。

 2、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发行相关永续债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相关永续债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种类、具体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的币种、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配售方式、具体条款、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担保事项。

 (2)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永续债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相关永续债发行的审批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整。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永续债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3、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相关永续债发行的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永续债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永续债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以上决议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通过。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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