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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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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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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6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刊登于2016年5月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310,9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774,250 元(含税)。2015 年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元。

 三、分红派息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三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邮政编码:315801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联系传真:0574-8618866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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