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别 提 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88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670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0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2,37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9711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0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0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0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0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516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