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崇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崇府办抄字【2016】219号、崇府办抄字【2016】220号、崇府办抄字【2016】221号、崇府办抄字【2016】222号),经第十七届崇义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崇义县委同意,决定:
1、根据《赣州市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奖励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14】130号)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发【2015】22号)文件规定,同意由县财政向章源钨业拨付奖励资金571万元;
2、根据《崇义县三年主攻工业实施意见》(崇发【2015】10号)文件规定,同意由县财政向公司拨付资金150万元给章源钨业,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3、同意由县财政拨付钨产品收储贴息补助资金1,750万元给章源钨业;
4、根据《崇义县三年主攻工业实施意见》(崇发【2015】10号)文件规定,同意由县财政拨付税收奖励资金426.20万元给章源钨业。
上述四笔政府奖励和补助资金合计2,897.20万元,截至2016年5月12日,公司已收到2,747.2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上述四笔政府奖励和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把上述政府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部计入2016年营业外收入。预计上述政府奖励和补助资金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