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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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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华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下午14: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杜力先生

 6.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 ~2016年5月12日15:00。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394,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973%。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393,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969%。

 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制造业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对2016年度定向增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特别决策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君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9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晓春、陈臻宇

 (三)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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