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14:4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圣爵菲斯大酒店欢城三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秋云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5人,代表股份340,399,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01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324,161,2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6,238,0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45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4:《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17,3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163,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7:《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8:《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6%;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6%;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9:《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6%;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6%;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议案1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州韵洪广告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254,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01,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6%;反对1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0%;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议案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韵洪万豪广告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40,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8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487,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对 8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8%;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管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