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股送红股0.6股(含税);每股转增0.4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9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0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方案已经2016年5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18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055,434.5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送红股0.6股(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26,652,141.44元,分派股票股利为633,260,707.2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目前的1,055,434,512股变更为2,110,869,024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8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8日
(二)除息日:2016年5月1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9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二)公司控股股东通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送股及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的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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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实施本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实施后新股本2,110,869,024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569元/股。
八、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电话:028-86168551;028-86168552
传真:028-8519999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34楼证券部
邮编:610041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