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5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向新乡市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梅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新乡市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梅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向新乡市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松江”)分别发放金额为玖仟万元和肆仟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2%,期限为6个月。详见公司临2015-125号公告。
由于目前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已到期,公司近期收到新乡松江出具的相关说明,新乡松江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但其名下有足值未售房产,希望与公司商讨妥善的解决办法,以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委托贷款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相关担保条款,公司将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积极采取债权保障措施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随时关注上述委托贷款逾期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该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