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先生、谢建勇先生、谢建平先生、谢建强先生的通知,其已按计划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实际增持账户: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谢先兴
2、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号),自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17日复牌起十二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亿元。
3、增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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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以2015年9月24日为除权除息日实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由621,639,001股增至2,175,736,503股。故上表中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增持股份涉及的比例计算均仍以原股本621,639,001为基数。
4、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5、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按照计划完成增持,增持金额合计为10,117.04万元人民币。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王月鹏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人谢先兴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