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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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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3 证券简称:科泰电源 公告编号:2016-034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 年5月1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松峰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190,731,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190,708,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6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2、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陈杰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90,73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17%;反对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4%;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1.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向香港大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73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1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3%。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73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1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3%。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0,73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9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9%。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琳、陈杰;

 3、结论性意见: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2日在上海市张江高新区青浦园天辰路1633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6年4月22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2日在上海市张江高新区青浦园天辰路1633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90,70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6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就部分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林 琳

 陈 杰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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