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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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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16-03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 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 15:00 至2016年5月12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渔阳饭店三楼明玺厅(北京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8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468930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31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4689150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2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15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1685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29%。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胡峰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2、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3、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5、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审计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金额为967,657,030.01元,资本公积金额1,876,591,947.26元。

 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在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755,960,2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2,384,082.4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5股,本公司资本公积金足以实施本次转增方案。转增后公司股本将增加至869,354,237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弃权0股。

 6、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公司经营层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备案手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9、关于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波先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王波先生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六届董事会余下任期一致。王波先生与李振国先生、刘国超先生、杨承先生、盛锁柱先生、张志强先生、宋林峰先生、胡建军先生、马卓檀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689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峰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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