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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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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关于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5月16日对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据此,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起始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自该日起投资人可选择按照C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代码:002769 ),亦可选择按照原有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代码:002301 )。

 ?二、C类基金份额费用情况

 1、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

 2、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的是,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也与A类基金份额不同,持有时间为30日及以下的赎回费率为0.5%,30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以及其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7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6号3C座9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www.jimufund.com

 (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陈东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苗明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我公司将在更新的《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并存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后,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2、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共同受《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投资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5、目前暂不开通C类基金份额与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查阅本基金最新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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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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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聚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5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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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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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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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已按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备案。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下转B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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