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威龙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本次发行5,0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20,02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冰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丁惟杰、姜常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享。201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2016年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
1、为了通过现金分红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本公司2016年2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股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①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为了保障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龙口市海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经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
(1)海源经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现金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海源经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3)海源经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且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分别各自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年薪的5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及再次触发条件
(1)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第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第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未来新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六、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相关文件前30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30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威龙股份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郑重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作为威龙股份的发行人律师,郑重承诺:“本所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威龙股份的申报会计师,郑重承诺:“本所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均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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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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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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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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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20万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15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39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威龙股份”,股票代码“603779”。本次发行的5,020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6年5月16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5月16日
(三)股票简称:威龙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7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2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2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502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4,51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中文名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Wei Long Grape Wine Co., Ltd
2.法定代表人:王珍海
3.注册资本:1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5.住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6.邮政编码:265701
7.电话号码:0535-8955876
8.传真号码:0535-8955876
9.互联网网址:www.weilong.com
10.电子信箱:wljiang@weilong.com
11.董事会秘书:姜淑华
12.经营范围: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酒的加工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日用百货、土畜产品(不含烟花爆竹)、五金建材、钢材、包装材料及制品的销售;投资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主营业务: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有传统干红/干白葡萄酒、有机干红/干白葡萄酒以及威龙传奇葡萄白酒等系列产品
14.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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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王珍海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0.2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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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2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2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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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3,171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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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2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7%,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2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61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02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4,518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61,512股,包销金额为744,570.32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3,142.2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5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为中喜验字【2016】第0198号)。
六、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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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为3,860.00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7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中喜验字【2016】第0198号),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23,142.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282.2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1元/股。(以经审计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21元/股。(按照公司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2016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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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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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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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2016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16年1-3月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数据,201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19,450.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2016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1.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3.38%。2016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有所增长;受银行借款余额的持续降低以及降息等因素的影响,2016年一季度的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89.71万元。公司2016年上半年预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预计增长的幅度在50%-100%之间,主要原因为:预计2016年上半年同比2015年上半年财务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以及销售收入同比有所增长。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目前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此账户是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三方监管帐户,只有三方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资金。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年4月25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保荐代表人:熊顺祥、郁俊松
联系人:李海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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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13日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93,051.08 | 92,855.62 | 104,447.9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3,026.94 | 54,323.01 | 54,236.65 |
资产总计 | 146,078.02 | 147,178.63 | 158,684.56 |
流动负债合计 | 91,794.77 | 96,046.22 | 110,051.2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305.00 | 2,335.00 | 3,365.00 |
负债合计 | 93,099.77 | 98,381.22 | 113,416.24 |
股东权益合计 | 52,978.25 | 48,797.41 | 45,268.3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小计 | 52,978.25 | 48,797.41 | 45,268.32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73,751.28 | 71,369.21 | 71,111.61 |
营业成本 | 31,003.54 | 28,285.33 | 26,330.53 |
营业利润 | 5,902.30 | 5,533.39 | 4,692.27 |
利润总额 | 5,895.33 | 4,798.96 | 5,032.19 |
净利润 | 4,180.83 | 3,529.10 | 3,541.07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4,180.83 | 3,529.10 | 3,541.07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15,468.71 | 25,725.52 | 12,927.63 |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2,543.77 | -1,495.68 | -3,464.23 |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14,944.12 | -25,184.05 | -7,088.5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019.18 | -954.21 | 2,374.81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流动比率(倍) | 1.01 | 0.97 | 0.95 |
速动比率(倍) | 0.30 | 0.28 | 0.30 |
资产负债率(母) | 64.82% | 69.11% | 72.99%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3.73% | 66.84% | 71.47%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比例 | 0.05% | 0.06% | 0.06%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3.53 | 3.25 | 3.02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8.19 | 5.99 | 4.76 |
存货周转率 | 0.47 | 0.40 | 0.38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5,248.48 | 15,140.07 | 15,649.74 |
利息保障倍数 | 2.24 | 1.78 | 1.8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股) | 1.03 | 1.72 | 0.86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3 | -0.06 | 0.16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时间 |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
直接 | 间接 |
王珍海 | 董事长 | 2014.4.20-2017.4.20 | 52.64% | 0.00% |
孙砚田 | 董事、总经理 | 2014.4.20-2017.4.20 | 0.25% | 0.00% |
姜淑华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14.4.20-2017.4.20 | 0.25% | 0.00% |
田元典 | 董事、财务总监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丁惟杰 | 董事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姜常慧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焦复润 | 监事 | 2014.4.20-2017.4.20 | 0.25% | 0.00% |
刘延广 | 监事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詹慧慧 | 监事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王冰 | 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20 | 1.10% | 0.00% |
赵国林 | 副总经理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陈青昌 | 技术总监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王绍琨 | 行政总监 | 2014.4.20-2017.4.20 | 0.15% | 0.00% |
曲本欣 | 生产总监 | 2014.4.20-2017.4.20 | 0.02% | 0.00% |
慕翠玲 | 企管总监 | 2014.4.20-2017.4.20 | 0.02% | 0.00% |
股东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王珍海 | 10,539.43 | 70.26 | 10,539.43 | 52.64 |
序号 | 股东名称/
姓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股数(万股) | 股份比例(%) | 股数(万股) | 股份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000.00 | 100.00 | 15,000.00 | 74.93 |
1 | 王珍海 | 10,539.43 | 70.26 | 10,539.43 | 52.64 |
2 | 刘乃若 | 1,500.00 | 10.00 | 1,500.00 | 7.49 |
3 | 卢智伟 | 720.00 | 4.80 | 720.00 | 3.60 |
4 | 王冰 | 220.00 | 1.47 | 220.00 | 1.10 |
5 | 中嘉信达 | 150.00 | 1.00 | 150.00 | 0.75 |
常青 | 150.00 | 1.00 | 150.00 | 0.75 |
6 | 隋永清 | 100.00 | 0.67 | 100.00 | 0.50 |
7 | 温孚广 | 54.00 | 0.36 | 54.00 | 0.27 |
8 | 焦复润 | 50.00 | 0.33 | 50.00 | 0.25 |
孙砚田 | 50.00 | 0.33 | 50.00 | 0.25 |
姜淑华 | 50.00 | 0.33 | 50.00 | 0.25 |
杨景碧 | 50.00 | 0.33 | 50.00 | 0.25 |
9 | 王庆堂 | 45.00 | 0.30 | 45.00 | 0.22 |
10 | 王绍琨 | 30.00 | 0.20 | 30.00 | 0.15 |
赵国林 | 30.00 | 0.20 | 30.00 | 0.15 |
田元典 | 30.00 | 0.20 | 30.00 | 0.15 |
丁惟杰 | 30.00 | 0.20 | 30.00 | 0.15 |
陈青昌 | 30.00 | 0.20 | 30.00 | 0.15 |
华红 | 30.00 | 0.20 | 30.00 | 0.15 |
刘延广 | 30.00 | 0.20 | 30.00 | 0.15 |
詹慧慧 | 30.00 | 0.20 | 30.00 | 0.15 |
沈义 | 30.00 | 0.20 | 30.00 | 0.15 |
张波 | 30.00 | 0.20 | 30.00 | 0.15 |
姜常慧 | 30.00 | 0.20 | 30.00 | 0.15 |
张孟阳 | 30.00 | 0.20 | 30.00 | 0.15 |
11 | 其余159名 | 961.57 | 6.41 | 961.57 | 4.80 |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 | — | 5,020.00 | 25.07 |
合计 | 15,000.00 | 100.00 | 20,02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股份比例(%) |
1 | 王珍海 | 10,539.43 | 52.64 |
2 | 刘乃若 | 1,500.00 | 7.49 |
3 | 卢智伟 | 720.00 | 3.60 |
4 | 王冰 | 220.00 | 1.10 |
5 | 中嘉信达 | 150.00 | 0.75 |
常青 | 150.00 | 0.75 |
6 | 隋永清 | 100.00 | 0.50 |
7 | 温孚广 | 54.00 | 0.27 |
8 | 焦复润 | 50.00 | 0.25 |
孙砚田 | 50.00 | 0.25 |
姜淑华 | 50.00 | 0.25 |
杨景碧 | 50.00 | 0.25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注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000.00 |
2 | 律师费用 | 150.00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1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0.00 |
5 | 发行手续费用 | 60.00 |
发行费用合计 | 3,860.00 |
项目 | 2016.3.31 | 2015.12.31 | 比去年期末变动 |
流动资产合计 | 79,675.24 | 93,051.08 | -14.3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2,499.76 | 53,026.94 | -0.99% |
资产总计 | 132,175.00 | 146,078.02 | -9.52% |
流动负债合计 | 76,770.28 | 91,794.77 | -16.37%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305.00 | 1,305.00 | 0.00% |
负债合计 | 78,075.28 | 93,099.77 | -16.14% |
股东权益合计 | 54,099.72 | 52,978.25 | 2.1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小计 | 54,099.72 | 52,978.25 | 2.12% |
项目 | 2016年1-3月 | 2015年1-3月 | 比上年同期变动 |
营业收入 | 19,450.48 | 17,807.48 | 9.23% |
营业成本 | 8,151.40 | 7,464.48 | 9.20% |
营业利润 | 1,523.14 | 902.24 | 68.82% |
利润总额 | 1,563.07 | 845.65 | 84.84% |
净利润 | 1,121.47 | 611.55 | 83.38%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121.47 | 611.55 | 83.38% |
项目 | 2016年1-3月 | 2015年1-3月 | 比上年同期变动 |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3,537.03 | 5,230.85 | -32.38% |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662.07 | -84.98 | - |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 -6,118.55 | -10,581.29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243.60 | -5,435.41 | - |
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