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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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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霞客环保 公告编号:2016-044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71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反馈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2016年4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部分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收购上海其辰关联方持有的富强风电85%股权、永州新能源93.75%股权和云顶山新能源100%股权,以上收购构成关联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收购是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第一条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不超过40亿元配套资金,用于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建设等项目建设和收购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收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是否应作为补充流动资金计算,以及作为补充流动资金计算后是否符合我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2)本次交易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尚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相关土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尚未办理完毕,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拟出资12.4亿元配套募集资金收购富强风电、永州新能源和云顶山新能源三家风电企业,并投资新设奇台新能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有限将拥有五家风电企业,风力发电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在我国三北部分地区,弃风限电相对严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国泰风电220KV灰腾梁国泰风电场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报告期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超额的处理措施等;2)补充披露拟收购的风电场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选址、征地、招标、立项、环评等;3)结合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三北地区各省的风力限电率、同行业风电企业的装机容量、权益装机容量、上网电量和弃风限电的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拟收购、新设风电企业财务效益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以及收购、新设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2016年3月5日,协鑫建设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江苏协鑫认购上海灏乘原拟认购的8,000万股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江苏协鑫、无锡腾宇飞、上海坤乘、宁波臻荟、王蔚、朱钰峰和上海望畴。请你公司:1)结合上述交易对方的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其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2)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认购资金来源和到位时间、设立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运作机制、决策和产品份额转让程序等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无锡腾宇飞、上海坤乘、宁波臻荟、上海望畴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至今,协鑫有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彭毅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发生了变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根据新加坡律师事务所RHTLaw Taylor Wessing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朱共山作为信托委托人于2008年7月23日签署了一份信托契约,设立了Aisa Pacific Energy Fund;朱共山为上海其辰的最终控制人及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Aisa Pacific Energy Fund的实际控制人及判断依据,并结合协鑫有限的股权结构及信托契约安排,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为朱共山的原因,结合朱共山为中国香港籍的情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结合朱钰峰为中国国籍的情形,补充披露协鑫有限的设立及股权转让、增资、公司类型变更等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的风险,出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4)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增资及公司类型变更等事项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上海其辰以32亿元的价格购买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协鑫能源下属子公司璟轩有限持有的协鑫有限100%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最近三年内协鑫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共有67家控股公司,1家代表处,8家参股公司,其中控股公司徐州西区热电正在进行清算;2015年9月-12月,协鑫有限购买了23家公司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最近三年内协鑫有限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2)协鑫有限子公司成立、股权转让、增资及变更公司类型等历史沿革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的风险,出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违反上述规定,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3)申请材料中主要控股公司的标准,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4)其他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成立时间、成为子公司时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33家控股子公司取得业务资质,或部分资质。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立项、环评批复、环保验收的取得时间。2)结合协鑫有限及其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仅上述33家控股子公司取得资质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而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法律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协鑫有限原子公司太仓保利热电根据政府统一规划逐步关停燃煤机组,公司子公司徐州西区热电2014年逐步停止经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协鑫有限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关停规划。如是,补充披露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2012年,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昆山热电签署协议,拟对昆山热电进行异地迁建;2015年,公司的政府补助大幅增长主要为太仓保利热电、徐州西区热电获得的动迁补偿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拆建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有18处,其中12处无法或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处房产已列入政府拆迁计划;丰县鑫成热电1处房产建设在其他主体的土地上,其名下的土地由其他主体实际占有及使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尚未取得权证的房产对应的面积占比、评估值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2)无法或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占比、用途、对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应解决措施。3)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除用于取得债务融资而进行的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国泰风电100%股权质押外,协鑫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原因导致的抵押、质押;协鑫有限及其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设定抵押;截至目前存在关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情况,抵押和质押事项对应的债务人、金额、用途、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的具体方式。2)上述国泰风电100%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国泰风电100%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有解除质押的相关安排,如有,补充披露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经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3)为阜宁热电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主债务的实际用途,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是否可能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可能因上述担保事项承受的最大损失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4)上述事项是否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朱共山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霞客环保的主营业务为环保彩纤和色纺纱线的生产和销售;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一家以热电联产及清洁能源发电为主业,同时涉及能源服务的企业。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3)结合协鑫有限相关专利,补充披露其技术支持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及其下属公司有22项主要并网调度协议、22项购售电合同、17项供用热/汽合同、16项其他主要合同,其中部分合同已到期或将于2016年到期,土耳其地热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有2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合同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或变更备案程序,如需,补充披露办理情况。2)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合同的续签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终止或不能续签的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下属的2家生物质电厂已获得当地政府授予的独家经营权利,2家垃圾电厂已获得当地政府授权,可以在无成本的情况下独家使用所在城市产生的垃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授权的稳定性及对协鑫有限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正筹备参与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已取得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受理通知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朱共山控制的除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协鑫能源、协鑫新能源、A股上市公司协鑫集成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构成形式上的同业竞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朱共山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与霞客环保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结合朱共山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企业是否与霞客环保存在同业竞争,协鑫有限董事、高管的对外投资和任职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江苏协鑫电力、协鑫输配售电、协鑫新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关于解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方此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等公开承诺。5)结合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第一条规定的预期合并原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的主营业务为热电联产及清洁能源发电,其中热电联产业务实施“以热定电”的生产原则。请你公司:1)区分热电联产业务与清洁能源发电,分别披露报告期发电收入情况。2)补充披露蒸汽业务主要客户构成情况,报告期前五大蒸汽业务客户的稳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的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不明显。同时,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协鑫有限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82%和39.6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协鑫有限电力销售和蒸汽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均小幅上升。请你公司结合蒸汽业务的成本构成和定价原则、不同发电方式的成本构成及变化等,补充披露报告期电力销售业务和蒸汽业务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下属运营电厂的能源主要为天然气、煤炭、生物质和垃圾。请你公司按能源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电力销售和蒸汽销售业务成本构成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材料显示,从会计处理角度,本次交易行为系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情况,说明相关资产是否构成业务,以及上述会计处理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收益法评估中,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各个单体单独进行盈利预测,申请材料举例中嘉兴热电预测期收入较为稳定,毛利率及净利率均较2015年略有下降,而协鑫有限收益法汇总预测收入及净利润均较2015年略有上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协鑫有限预测期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各子公司在收益法评估中蒸汽单位售价、上网电价、主要原材料单位成本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补充披露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预测中预测期毛利率水平较为稳定,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毛利率波动情况及原因,补充披露预测期毛利率水平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就煤炭价格、蒸汽销售价格和上网电价对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预测中预测期各年度营业外收入约42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营业外收入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申请材料显示,煤炭占燃煤热电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营业成本的70%以上。燃料公司在向国内大型煤炭供应商采购煤炭为公司下属热电联产企业供应煤炭的同时还从事煤炭销售业务,报告期内煤炭销售收入分别占总营业收入的11.93%、37.77%和23.92%。为了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协鑫有限已承诺下属燃料公司只为公司下属热电联产企业提供燃料,不再从事煤炭贸易。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燃料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煤炭的采购金额、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是否存在较大依赖;2)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燃料公司煤炭贸易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的营业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销售金额、毛利率;3)结合协鑫有限煤炭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补充披露燃料公司不再从事煤炭贸易业务对本次交易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影响,并提示风险。4)补充披露煤炭贸易业务调整是否涉及相关人员及费用的调整,以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协鑫有限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2)协鑫有限最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3)中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相关政策对协鑫有限旗下燃煤热电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情况、搬迁或关闭情况、是否被实施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别电价等,如被实施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别电价,请进行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蒸汽销售业务约10%为向关联方客户销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作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协鑫有限管理费用较2014年增长41.46%,主要系工资奖金费用的增长。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协鑫有限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工资及奖金费用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2015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收购少数股权支付或同一控制下合并支付的对价18.24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报告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共58户,其中报告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39家,报告期处置子公司6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15年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2014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汇总情况,占不考虑上述子公司的情况下协鑫有限合并报表相应指标的比重。2)报告期处置6家子公司的原因及对报告期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2013年资本公积中包括收到子公司超额分配的股利,2014年资本公积变动中包括子公司少数股东多收到股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将上述事项计入资本公积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协鑫有限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附注中,缺少部分主要资产负债项目2013和2014年相关信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协鑫有限及其子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关联方应收票据19,692.59万元,其他应收款4,834.8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协鑫有限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1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市公司剩余的资产主要包括上市母公司持有土地、厂房及生产线等资产及新设立的子公司江阴蒙迪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阴市霞客彩纤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将现有主要资产注入子公司并独立运营,在本次重组获批后对该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若以上股权在重组获批后六个月内无法完成出售,上海其辰将以现金收购该公司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31处,土耳其地热作为承租方使用一宗租赁土地,部分租赁房产未提供或无房产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租赁房产和土地的用途,是否存在违约或不能续期的风险,部分租赁房产未提供或无房产证对租赁事项的影响,上述事项对协鑫有限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已在印度尼西亚和卢森堡设立了分支机构,用于开展海外能源投资与运营业务;协鑫有限与土耳其合作方已启动商业地热电站项目勘探与开发工作,该项目预计总投资8亿美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海外项目的进展,是否需要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的无形资产中包括供热经营权和专利特许使用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协鑫有限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2015年12月30日,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照上述新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申请材料显示,协鑫有限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热电联产及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和能源服务业务,能源服务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节能分享和政府补贴分享。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能源服务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2)政府补贴分享的具体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分享金额、相关的政策支持以及可持续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郭慧敏 010-88061450 guohm@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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