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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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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李庆萍董事、袁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常振明董事长、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行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3 本行董事长常振明、行长李庆萍、主管财务工作副行长方合英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芦苇保证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季度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5 本报告中本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6 除特别注明外,本报告币种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二、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

 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

 2.3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16年3月末净资产与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2.4 资本充足率分析

 本集团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报告期内满足监管关于过渡期相关资本要求。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91%,比上年末下降0.2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8.94%,比上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1.39%,比上年末下降0.48个百分点。

 ■

 2.5 杠杆率分析

 ■

 2.6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流动性覆盖率情况如下:

 ■

 2.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54,777.5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94%;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26,657.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42%;负债总额51,471.8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17%;客户存款总额33,687.4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84%。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2.00亿元,同比增长2.49%;实现营业收入404.79亿元,同比增长22.69%。其中,利息净收入275.62亿元,同比增长14.59%,非息收入129.17亿元,同比增长44.50%。非利息净收入占比31.91%,同比提升4.82个百分点;净息差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至2.13%。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372.3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9%;不良贷款率1.40%,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66.01%,比上年末下降1.8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32%,比上年末下降0.07个百分点。

 2.8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 以上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乃根据本行A股股份过户登记机构提供的本行A股股东名册及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的本行H股股东名册所载情况统计。

 2.9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本集团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第一季度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9月1日和10月15日,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先后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复和监管意见书。2016年3月23日,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2016年4月27日,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行本次优先股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启动发行。

 有关情况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本行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2015年7月8日本行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作出的承诺,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中信集团不会减持所持有本行股票,并将择机增持本行股票。为履行上述承诺,中信集团控股的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股份”)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下属子公司在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行H股10,313,000股,并计划于2017年1月21日前继续择机增持本行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的5%(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中信集团同时承诺,在中信股份(含下属子公司)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相关公告。报告期内,中信集团所做承诺履行正常。

 2016年4月11日,本行接到中信股份通知,自2016年1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中信股份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在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行H股股份67,608,000股。本次增持后,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1,484,913,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4.34%。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相关公告。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新承诺事项,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与招股说明书及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相同,股东所做承诺履行正常。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四、 附录:中信银行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2名,李庆萍董事、袁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常振明董事长和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常振明董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的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本议案将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另行发布的优先股专项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本议案将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另行发布的优先股专项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对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关联交易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为在合规的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关联授信额度合计33.01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扣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以全额保证金、国债或全额本外币定期存单质押等低风险额度,实际新增1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33.0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本议案通过后,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授信额度增至折合人民币416.31亿元人民币,仍控制在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上限之内。

 常振明、朱小黄、李庆萍、孙德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本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参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授信项目的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监管规定,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参见附件2。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高管人员2014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李庆萍、孙德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本行独立董事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关于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函请参见附件3。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二级非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主要股东为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占比51%。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4层1401号,营业场所与注册地址相同,法定代表人为赵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花卉、礼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发食品。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9,914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886万元,净利润52万元。

 2.上海兆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兆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9号243室,法定代表人为夏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料油、化工原料及产品、润滑油、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2.84亿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09.41亿元,净利润0.08亿元。

 3.上海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P228室,法定代表人为付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及产品、燃料油、石油制品、沥青、润滑油、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建筑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1.73亿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59.06亿元,净利润0.15亿元。

 4.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高尔夫球场、商场、会所的开发、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园林绿化、房地产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承办展览会、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1,200.94亿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72.78亿元,净利润11.43亿元。

 5.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由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4.43%,实际控制人是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西楼,法定代表人为郭卫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等。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200.55亿元,2015年前9月实现营业收入14.70亿元,净利润4.74亿元。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额度为33.01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上述额度扣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以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等低风险额度,实际新增关联授信13亿元人民币,仍控制在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上限之内。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信银行

 高管人员2014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中信银行高管人员2014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本次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中信银行所处行业和银行规模,结合中信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董事会确定的中信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4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委托出席监事2名,曹国强监事长、王秀红监事因事分别委托舒扬监事、贾祥森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经监事会过半数监事推举,舒扬监事主持会议。本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确认意见如下:

 1、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季度报告在编排顺序、格式和内容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8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有效期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2”)等议案。2016年3月23日,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本行2016年3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优先股相关事宜专项公告。

 根据原议案1及原议案2,本次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且相关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议案2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本行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原议案1中“本次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修订为“本次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将原议案2中“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修订为“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原议案1、2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待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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