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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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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士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 军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费妙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5年5月11日,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议案,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20,935.10万股(含20,935.10万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4.33元/股,主要用于恒腾差别化年产40万吨差别化纤维项目、公司年产38万吨DTY差别化纤维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5月28日,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2015年6月24日,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对2015年5月28日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之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104.37万股(含14,104.37万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21.27元/股。2015年7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发行价格的议案。2015年11月17日,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调整之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833.63万股(含26,833.63万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1.18元/股。2016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 号)。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在进行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桐昆集团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桐昆集团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将不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截至目前,该等承诺均在履行中,公司亦未发现承诺人有违反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公司名称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士良

 日期 2016-04-26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6日书面或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在桐昆股份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名,实到董事十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士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桐昆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二、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暂由董秘周军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详见公司2016-022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由董秘周军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周军先生简历附后;

 三、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陈蕾女士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的大会审议,陈蕾女士简历附后;

 四、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2016-023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五、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16年5月16日在公司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一:周军先生简历

 周军:男,1961年出生,九三学社,大学学历,讲师。历任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宣教科干部,中国计量学院讲师,香港永森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负责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审计监察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周军先生于2011年12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周军先生长期从事企业的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及统筹协调的综合能力。

 附二:陈蕾女士简历

 陈蕾,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87年5月。陈蕾女士2010年11月毕业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风险管理和金融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陈蕾女士就职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秘书。2012年8月至今,就职于浙江桐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兼香港诚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披露日,陈蕾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士良先生为父女关系,为现任董事陈士南先生的侄女,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蕾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由董秘周军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暂由董秘周军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屈玲妹女士因退休原因,已向公司书面申请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经公司管理层研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财务总监期间,董事会同意由公司董秘周军先生暂时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注册地址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桐乡市实施“两退两进”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桐乡市洲泉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桐乡市“退二进三”企业补偿安置协议》,对直属金鸡厂区实施退二进三。

 截至目前,金鸡厂区退二进三事项已基本完成。鉴于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鸡路188号,为原金鸡厂区的地址,经公司研究,拟对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德胜路1号。

 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鸡路188号

 邮政编码:314513

 修改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德胜路1号

 邮政编码:314513

 上述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桐昆股份总部五楼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6日

 至2016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

 六、

 其他事项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 桐昆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500

 电话:(0573)88187878 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联系人:周 军 宋海荣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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