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简称:二重5;
股票代码:400062;
恢复转让日:2016年4月28日;
恢复转让首日报价区间:人民币2.46元/股至2.72元/股;
转让方式:每周转让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
二、恢复转让背景
因面临债务逾期,公司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力争妥善解决债务逾期问题。但由于债务解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对公司股票转让造成影响,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4日起暂停转让。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二重重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二重重装重整程序。
2016年1月12日,二重重装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报告》,二重重装管理人据此向德阳中院提交了《关于二重重装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16年4月7日,二重重装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的补充报告》,据此二重重装管理人向德阳中院提交了《关于二重重装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补充报告》,管理人认为“截至重整计划执行期满,二重重装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五)款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公司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6年4月8日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二重重装重整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五款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8日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重整计划执行期满,二重重装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五)款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目前,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债务问题都已相应解决,对公司股票转让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已消除。
三、恢复转让的具体安排
1.股票恢复转让日和转让方式
公司股票恢复转让日为2016年4月28日,股票转让方式为每周转让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
2.股票转让委托申报
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委托中信建投或其他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办理。
3.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二重5;
股票代码:400062。
4.股票转让单位
股票转让以“股”为单位,买入申报量须是“手”(一手等于100股)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5.股票转让报价单位
每股价格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人民币0.01元。
股票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票转让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委托申报。
6.股票恢复转让首日股价不做除权处理
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之一为:以二重重装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本次转增后股票恢复转让首日股价不作除权处理。
7.股票恢复转让首日报价区间
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2.59元/股,公司股份恢复转让首日按此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股票首日开盘设5%涨跌幅限制。
四、其他事项
1.尚未办理股票托管和确权手续的投资者,请尽快到中信建投所属营业部以及其他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办理手续。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