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康青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凌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易凌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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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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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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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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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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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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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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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重大事项
1、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5年9月23日、2015年11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九鼎集团、拉萨昆吾和中江定增1号,发行数量不超过12亿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20亿元(含本数),其中90亿元用于基金份额出资,30亿元用于“小巨人”计划。2015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512号),认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12 号)》。2016年2月3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3日和2016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5-069、临2015-105、临2015-120、临2016-019、临2016-021、临2016-028和临2016-029)。
2、要约收购事项
2015年12月4日,九鼎集团因竞得中江集团100%的股权而启动了向除中江集团以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全面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要约收购价格为13.17元/股。本次要约收购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确认,在要约收购期间,本公司其他股东无人接受九鼎集团发出的收购要约。至此,九鼎集团已全面履行了要约收购义务(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9日、2015年12月29日和2016年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5-119、临2015-125、临2015-130和临2016-002)。
3、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事项
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吴刚先生、黄晓捷先生、吴强先生、蔡蕾先生、覃正宇先生、康青山先生及周春生先生、向锐先生、马思远女士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刘炜先生、刘玉杰女士及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唐华女士组成(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6-010)。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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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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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2016-041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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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9日10 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七号英蓝国际D座六层九鼎投资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9日
至2016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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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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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凡2016年5月16日交易结束后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可于2016年5月19日会议召开前的工作时间,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通过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6层
联系人:冯得心 梁素元
电话:010-63221185 0791-88666003
传真:010-63221188 0791-88666007
邮编:100033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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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