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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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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士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文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俊卿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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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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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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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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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公司申请纸袋纸反倾销调查事项,2016年4月9日国家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相应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终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2、关于公司因纸材原料侵权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该案已于2016年1月8日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意见,公司已相应提交补充证据,报告期案件尚未判决。

 3、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承包合同纠纷及公司反诉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该案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9日并案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意见,双方已确认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分别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报告期案件尚未判决。

 4、关于拟收购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目前仍处于资产确认和具体收购方式方案的商洽阶段,报告期未形成正式协议。

 5、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行方案于2016年1月6日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发行工作将于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实施。鉴于相关决议有效期到期,2016年3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至2017年3月27日止。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及公司5%以上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报告期无新增加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无变化。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营产品利润率虽然同比略有增长,但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浆、纸市场总体需求依旧呈低迷态势,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负值。

 公司名称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士颖

 日期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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