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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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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董事长尹自波、总裁王玉林、财务总监周春宁及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周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6-010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送出。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借款总计不超过23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利率按与银行协商的利率确定。上述两家子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分批提款。借款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1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同意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14:00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第二、三、五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3)。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6-011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计息方式、票面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将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五)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后,可以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六)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九)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十一)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债券上市交易事宜。

 (十二)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承销方式、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根据公司财务和资金需求,确定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

 8、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9、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三、本公司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以下2013年、2014年、2015年财务数据摘自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1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二)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

 (三)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情况

 1、2013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情况

 2013年1月公司完成以现金和资产单方出资设立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2013年7月公司收购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2013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收购宁夏骏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13年8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夏青铜峡青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13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喀喇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13年度报告)

 2、2014年6月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中材青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该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2015年及2016年1-3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3月公司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情况。

 (五)公司管理层简明财务分析

 由于公司目前控股的公司有19家,分布在宁夏、甘肃、内蒙地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出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因此公司管理层以公司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财务数据为基础,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如下分析:

 1、 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1) 资产结构

 单位:万元

 ■

 截止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分别为:799,968.41万元、812,991.42万元、776,639.65万元,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结构变化趋于平稳。

 流动资产结构占比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2015年年末较年初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有效降低存货,通过开展存货限额专项治理,严抓原材料采购,有效降低了原材料库存;二是加大了已完工项目的货款结算清收,紧盯正在执行中的合同业务,提前筹划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做好清收工作,持续强化销售及回款力度,效果明显,连续两年应收账款呈现了下降走势。

 非流动资产结构占比呈现小幅稳步上升的一个趋势,非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较大且保持稳定水平,符合公司所在行业资本构成的特点。2015年年末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72.04%较年初增加0.79个百分点,主要是新建项目的陆续完工影响。

 单位:万元

 ■

 截止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50,909.79万元、363,019.05万元、332,547.9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占比三年来一直保持平稳状态,占比分别为69.29%、71.73%、69.31%。2015年年末的流动负债较年初下降了2.4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调整融资结构,归还短期银行借款,致使短期借款减少;二是上年开出的用于支付材料的应付票据在报告期内到期偿付影响应付票据年末余额较年初减少;三是支付到期项目欠款及部分材料款项致使应付账款年末余额较年初减少;四是公司收购赛马科进49%股权剩余款项在2015年度内支付影响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较年初减少。

 2015年年末非流动负债占比较年初略有上升,主要原因:一是受辞退福利精算报告调整影响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较年初减少;二是摊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影响递延收益年末余额较年初减少。

 上述因素影响2015年年末负债总额较年初下降了8.39%。本公司不断强化财务稳定性,需实际偿付的债务规模稳中有降。截止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3.87%、44.65%、42.82%,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始终未超过50%,总体稳定。2015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较年初下降了1.83个百分点,公司阶段性大规模投资已基本完成,后续资本支出将大幅减少,财务费用大幅下降,将有效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经营效益。

 2、 现金流量分析:

 ■

 受益于良好的应收账款管控能力,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始终保持在较高且稳定的水平,为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营及资本性支出提供了较好的资金基础,保障了公司近三年来的偿债能力和现金分红能力,2015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18,372.44万元,降幅37.25%,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区域水泥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滑等因素影响,导致销售收入减少较大,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入额减少,二是销售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收到的税费返回减少,上述因素影响致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比下降。

 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逐年上升的一个趋势,主要是近三年来对外投资项目减少以及新建生产线逐步完工,导致投资活动资金流出减少。

 公司2015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额较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额增加4,800万元影响,近三年来公司不断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现金流呈现了一定的波动性,2014年公司缩减长期借款规模并全额进行了偿还,同时继续对股东进行较大的现金分红支出,当年的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18,218.92万元;2015年度公司依然加大了银行借款的归还力度,再次对股东进行了较大的现金分红支出,当年的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22,994.38万元。

 3、 偿债能力分析:

 ■

 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总体维持在较好的一个水平且持续保持稳定,2015年12月31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与上年相比变化较小。公司产品销售资金回笼情况总体良好,现金获取能力处于较强地位,能够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同行业中举债经营较为适当,总体来说公司的偿债能力都比较稳定,并且处在较为合理的水平。

 4、 盈利能力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

 2015年国家经济下行压力持续不减,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水泥市场需求较弱,市场竞争激烈,行业盈利水平大幅下降,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延续了上年一路下跌的走势,尽管公司在成本费用管控方面发挥规模集中采购优势,优化调整原燃材料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强化指标管理,优化生产组织,提高运营质量,成本费用得以有效下降,但由于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滑的速度远大于成本的下降,公司营收增长面临一定压力,受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影响,销售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4.2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也由上年的6.55%下降至本年的0.47%,同比下降6.08个百分点。

 5、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区域市场需求萎缩与产能过剩,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压力。但有利因素同时并存,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落实,行业供需矛盾将得到一定改善,区域市场内一些高铁、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陆续开工,将推动市场需求。

 随着“一带一路”规划的提出和推进,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交通体系建设的投入,投资拉动效果将逐步显现。同时,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城市保障房和新农村建设将带来水泥产品的刚性需求,处在古丝绸之路带上的宁夏,甘肃等地将会存在较多的市场机会。另外,国家结构调整的政策、资源能源的限制与节能减排的压力,促使行业发展方式将从重视增量和速度向重视质量、品种和效益转变,作为该地区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龙头,为提升本公司盈利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公司将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挥销售引领作用,强化生产组织管理,持续推进安全发展、清洁生产、智能制造,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4亿元,全部是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

 (二)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未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6-012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赛马”)、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赛马”)。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所属公司宁夏赛马、中宁赛马2016年总计向银行申请新增不超过2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不超过8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中宁赛马不超过15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各公司银行借款期限均为1年。公司已实际为宁夏赛马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000万元、已实际为中宁赛马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已为所属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74000万元,其中,宁夏赛马32000万元,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3000万元,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0万元,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0万元,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6000万元,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3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为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为所属公司宁夏赛马、中宁赛马2016年总计向银行申请新增不超过2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不超过8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全资子公司中宁赛马不超过15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各公司银行借款期限均为1年。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赛马成立于2012年10月,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注册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主营业务:水泥制造和销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超细粉煤灰、矿渣粉、脱硫石灰石粉、生石灰石粉、混凝土骨料的制造和销售。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85,976.30万元,负债总额101,130.5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00,147.42万元),银行借款余额32,000万元,净资产84,845.78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4,741.24万元,实现净利润239.12万元。

 2、中宁赛马成立于2004年6月,法定代表人:贺宗林;注册资本:20,575.8万元;注册地点:宁夏中宁县宁新工业园;主营业务:水泥、水泥熟料和水泥制品的制造、销售。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47,040.33万元,负债总额3,656.9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3,656.92万元),无银行借款,净资产43,383.42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753.63万元,实现净利润1,937.66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将为以下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中宁赛马提供的担保不收取担保费。宁夏赛马、中宁赛马不需要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本次担保的对象全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这些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债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7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6%,均为向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且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2015年1-12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6-013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6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6日

 至2016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16年 4 月28日刊登于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公众股股东持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时间:2016 年5月11日至 2016 年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0-4:30。

 (五)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本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联系电话:0951-2085256、0951-2052215

 传 真:0951-2085256

 邮 编:750002

 (三) 联 系 人:武雄、林凤萍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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