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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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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药白云山”或“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董事出席了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黄龙德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1.3 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统称“本集团”)与本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第一季度(“本报告期”)之财务会计报告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先生、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长海先生及财务部部长姚智志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5 本公司在香港刊登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1.6 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语文编订,两种文体若出现解释上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

 注:(1)以上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均以合并报表数计算。

 (2)本公司于2015年第三季度收购同一控制下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5年一季度报表。

 (3)非经常性损益涉及项目及金额包括:

 ■

 2.2 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户数为63,883户。其中,持有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东63,856户,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股东27户。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本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

 3.3.2 控股股东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3.3.3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3.3.4 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3.3.5 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3.3.6 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关于未注入商标托管的承诺

 ■

 3.3.7 控股股东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

 3.3.8 控股股东关于未完成过户手续的商标的承诺

 ■

 3.3.9 控股股东关于商标注入的承诺

 ■

 除上述之外,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2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在本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一楼103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黄龙德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董事长李楚源先生主持了会议;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和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同意授权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长海先生、财务部部长姚智志女士与法定代表人一同签署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所持有新洲仓物业实施“三旧”改造事宜的议案,同意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1、将名下的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地块交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收储;2、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签订《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新洲仓物业收购协议》,将所持新洲仓物业转让给广药集团,由广药集团与政府办理土地收储与收益手续,推进“三旧”改造相关事宜(详情请见本公司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的公告);

 表决结果: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李楚源先生、陈矛先生、刘菊妍女士、程宁女士及倪依东先生就本项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审计师,费用为人民币267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师,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无条件一般性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决定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A股及/或H股,发行A股及/或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本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或H股各自总面值的20%。上述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1、本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2、本议案通过后12个月届满当日;3、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赋予董事会授权的日期。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一般性授权,如果发行A股新股仍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关于修订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22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在本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一楼103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监事吴艳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监事吴权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主席冼家雄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慎讨论和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本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对本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修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23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推进“三旧”改造事宜及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采芝林药业”)持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新洲仓物业土地规划用途已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为提高土地综合收益,采芝林药业拟推进该地块“三旧”改造事宜;

 ● 采芝林药业持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71㎡,占总地块面积的17.7%,其余16,113.80㎡实际产权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事宜、降低成本,采芝林药业与广药集团签订了《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新洲仓物业收购协议》(“《物业收购协议》”),将所持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广药集团,由广药集团统一推进“三旧”改造事宜。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采芝林药业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合计为人民币973.26万元,账面净值合计为人民币169.88万元。采芝林药业推进“三旧”改造事宜预计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但不构成重大影响。

 ●风险因素:“三旧”改造推进进度、最终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对价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采芝林药业持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新洲仓物业土地规划用途已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用地。为提高土地综合收益,采芝林药业拟推进该地块“三旧”改造事宜。采芝林药业持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71㎡,占总地块面积的17.7%,其余16,113.80㎡土地使用权实际产权人为广药集团。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事宜、降低成本,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采芝林药业已于2016年4月27日在广州与广药集团签订《物业收购协议》,将所持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广药集团,由广药集团统一推进“三旧”改造事宜,房屋建筑物转让对价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土地转让价格为采芝林药业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应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如土地收储时有更优惠的政策,则按照更优惠的政策确定。广药集团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资产评估值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土地首期款、房屋建筑物转让对价及采芝林药业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合计2,107.96万元;在取得土地补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与首期款之间的差价。因土地公开出让价格与目前估计的价格可能存在差异及可能届时有更优惠的政策,最终土地支付价格可能会存在差异。

 (二)关联关系

 因广药集团持有本公司45.23%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采芝林药业与广药集团签订《物业收购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

 广药集团持有本公司45.23%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主营业务主要通过本公司开展。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9号新洲仓地块权属用地总面积19,584.80 ㎡,其中包括1959年获得的16,113.80 ㎡ 历史用地和1989 年向黄埔村征用获得的位于历史用地东面的3,471㎡土地;新洲仓地块上约有1.6万㎡建筑物,包括17栋已办理产权证的12,620.77 ㎡房屋建筑物和3,000多㎡各类历史建筑物。

 根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997年,本公司之前身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时,12,620.77㎡的房屋建筑物及已向黄埔村征用的3,471㎡的土地使用权(占总用地面积的17.7%)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权属归属于采芝林药业所有;16,113.80㎡历史用地及没有办理产权证明的3,000多㎡各类历史建筑物未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权属归属于广药集团所有,采芝林药业已对该部分归属于广药集团的16113.8㎡土地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共缴纳了出让金人民币109.67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权属归属于采芝林药业的12,620.77㎡的房屋建筑物及3,47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采芝林药业所拥有产权的账面原值为人民币705.64万元,账面净值为人民币42.43万元;所拥有产权的3,471㎡的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人民币267.61万元,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27.45万元。

 新洲仓物业目前由采芝林药业对外出租,2015年租金收入为人民币354.78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

 1、房屋建筑物交易价格

 采芝林药业转让12,620.77㎡的房屋建筑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根据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和评报字(2016)第GZV1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采芝林药业拥有的12,620.77㎡房屋建筑物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27.29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028.03%。以此确定房屋建筑物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327.29万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格

 采芝林药业转让3,47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为采芝林药业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如广药集团在收到土地补偿款时对采芝林药业而言有更优惠的补偿政策,则按照该等更优惠的政策确定转让对价。综合《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周围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预计交易总价格约人民币3,610.00万元,相对于其账面价值增值2732.47%。最终实际交易价格取决于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及是否有更优惠的政策等。

 根据“中和评报字(2016)第GZV1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采芝林药业拥有的3,47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71.00万元,评估增值率为426.48%。广药集团先按照以此向采芝林药业支付人民币671.00万元首期款,待全额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后再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剩余差价。

 (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分析

 房屋建筑物以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及公开政策确定,且以评估值为依据收取首付款。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四、《物业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由国有全资的广药集团收购采芝林药业所属物业后整体推进新洲仓物业“三旧”改造事宜。

 2、转让对价

 (1)12,620.77㎡房屋建筑物转让对价

 根据“中和评报字(2016)第GZV1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采芝林药业拥有的12,620.77㎡房屋建筑物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27.29万元。以此确定房屋建筑物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327.29万元。

 (1)3,471㎡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价

 ①总对价

 采芝林药业如推进“三旧”改造事宜,将可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双方约定,广药集团以采芝林药业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可获得的土地补偿作为土地转让总对价。如广药集团收到土地补偿款时有对采芝林药业更优惠的政策,则按照更优惠的政策确定转让对价。

 综合《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周围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预计采芝林药业拥有的土地可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约人民币3,610.00万元,最终实际总对价取决于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及是否有对采芝林药业更优惠的政策等。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约定的土地转让对价上限为人民币7,210.00万元。如最终实际对价超过该上限,则双方将另行协商。

 ②首期款

 根据 “中和评报字(2016)第GZV1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采芝林药业拥有的3,47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71.00万元。广药集团先向采芝林药业支付人民币671.00万元首期款,待收到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再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土地征收差价。

 3、对采芝林药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归属于广药集团的土地,广药集团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其代缴的土地出让金合计人民币1,096,704.00元。

 4、款项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广药集团一次性向采芝林药业支付房屋建筑物对价、土地首期款及采芝林药业代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共人民币21,079,604.00元;

 (2)广药集团在收到政府全额土地补偿款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芝林药业支付土地征收差价;

 (3)支付时间以采芝林药业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5、土地开发整理费用的承担: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如果经土壤调查分析,需要进行土地修复,则土地修复费用全部由采芝林药业承担;其他土地开发整理费用按权属归属由协议双方按比例各自承担。

 6、本协议签订后,由采芝林药业根据土地收储与出让要求,全面及时完成土地围闭及租户清退工作,做好土地平整工作;

 7、本协议生效后,由广药集团与市土地开发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作为受偿主体,采芝林药业给予全面配合。

 8、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各自必要的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采芝林药业所拥有的新洲仓物业主要作为仓库对外出租,推进“三旧”改造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提高资产综合收益。采芝林药业所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小、且规划基本作为市政道路等公益设施用地,单独收储难度大。通过本次关联交易,采芝林药业除根据政策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金额不受影响外,可加快“三旧”改造事宜的进程,节约成本。并且,采芝林药业可更早收到部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采芝林药业所拥有的新洲仓物业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69.88万元,预计获得总转让对价约人民币4,266.29万元,最终转让对价以实际金额为准,可能存在差异。采芝林药业在收到转让对价的当期扣除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的部分将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交易事项预计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但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楚源先生、陈矛先生、刘菊妍女士、程宁女士及倪依东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根据《物业收购协议》约定的交易金额上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黄龙德先生、邱鸿钟先生、储小平先生及姜文奇先生对该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商业原则,交易是公平、公正和公允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上市公司,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符合企业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如下事项,注意投资风险:“三旧”改造推进进度、最终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对价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24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确保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本公司的业务,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第三条

 原第三条如下:

 本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GUANGZHOU BAIYUNSHAN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本公司的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沙面北街45号

 电话:(8620) 8121 8103

 图文传真:(8620) 8121 6408

 邮政编码:510130

 建议修订后的第三条如下:

 本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GUANGZHOU BAIYUNSHAN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本公司的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

 电话:(8620) 6628 1011

 图文传真:(8620) 6628 1229

 邮政编码:510130

 第十三条

 原第十三条如下: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范围一致,本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经国资部门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开发、资金融通;研发、生产、销售: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工原料、化学原料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定型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饮料、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用品、卫生材料及敷料、化妆品、贸易经纪与代理(上述研发、生产、销售的具体经营项目以分支机构许可证为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提供证券投资、医药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技术、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商品信息咨询、物业开发服务;计算器软件开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货运运输代理;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化学危险品除外);房地产开发、物业出租、物业管理。

 (若最终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与上述不一致的,以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拟作出的修订:

 第十三条是关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建议的修订,主要加入了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其它的修订主要根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经营范围作调整。除了加入酒、饮料及茶叶零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大致维持不变。

 建议修订后的第十三条如下: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范围一致,本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品研发;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中药饮片加工;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西药批发;中成药、中成药饮片批发;药品零售;保健食品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食品添加剂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碳酸饮料制造;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口腔清洁用品制造;清洁用品批发;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兽用药品制造;兽用药品销售;其他酒制造;酒类批发;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车辆过秤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经营;货运站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若最终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与上述不一致的,以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十六条

 原第四十六条如下: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本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本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建议修订后的第四十六条如下: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本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本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六十条第(十三)款

 原第六十条第(十三)款如下:

 (十三)审议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的提案;

 建议修订后的第六十条第(十三)款如下:

 (十三) 审议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原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8人时;

 建议修订后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第九十条

 原第九十条如下: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方便内资股股东行使表决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对第八十六条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向内资股股东实施网络投票。

 如该次股东大会向内资股股东实施网络投票,则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内资股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本公司股东大会向内资股股东实施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建议修订后的第九十条如下: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方便内资股股东行使表决权。

 如该次股东大会向内资股股东实施网络投票,则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内资股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本公司股东大会向内资股股东实施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九十二条

 原第九十二条如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建议修订后的第九十二条如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第(五)款

 原第九十八条第(五)款如下:

 (五)决定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被担保对象提供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事项;

 拟作出的修订:

 第九十八条第(五)款是关于要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根据建议的修订,有关的担保金额将改为“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事项”。

 建议修订后的第九十八条第(五)款如下:

 (五) 决定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原第一百零一条如下:

 具有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本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建议修订后的第一百零一条如下:

 具有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时,本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十二)款

 原一百三十五条第(十二)款如下:

 (十二) 决定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被担保对象提供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含本数)的对外担保事项;

 拟作出的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十二)款是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建议的修订,有关的担保金额将改为“单笔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本数)的对外担保事项”。

 建议修订后的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十二)款如下:

 (十二) 决定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本数)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原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如下:

 (二)对外担保

 1、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的50%;

 3、本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拟作出的修订: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是关于本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根据建议的修订,删除第2项和第3项。

 建议修订后的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如下:

 (二)对外担保

 1、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以上建议修订拟提交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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