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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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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554,142,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简介

 ■

 二、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生产,所生产的电力全部输入湖北电网,热力主要供给当地企事业单位。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可控总装机容量为365.03万千瓦,其中火电359万千瓦,风电4.95万千瓦,生物质1.08万千瓦。公司装机容量占湖北全省发电装机容量6,410.78万千瓦(含三峡2,240万千瓦)的5.69%,公司火电装机容量占湖北全省火电装机容量2,575.52万千瓦的13.94%。报告期内,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完成发电量144.65亿千瓦时,占湖北全省全年发电量2,355.87亿千瓦时的6.14%(以上2015年湖北省装机及发电量数据来源于经信委网站),同比减少5.04亿千瓦时,降幅为3.36%。全年完成售热量455.69万吉焦,同比增加60.49万吉焦,增幅为15.3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销售煤炭32.68万吨,同比减少42.38万吨,降幅56.46%。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能源电力需求增速放缓,预计“十三五”前中期电力供需将延续总体富余、部分地区明显过剩的格局。预计2016年全国电力消费增速将维持低速增长,全年新增装机1亿千瓦左右,年底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6.1亿千瓦左右,火电设备利用小时进一步降至4000小时左右,加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下调、部分省份大用户直接交易操作过程中降价幅度较大,都将大幅压缩煤电企业利润,火电行业发展将面临严峻挑战。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四、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报告期内,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全省用电需求疲软。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665.16亿千瓦时,同比仅增加8.62亿千瓦时,增长0.52%,增速较去年1.64%下降1.12个百分点。受来水增加影响,除三峡外省内水电全年共发电量438.05亿千瓦时,同比大幅增长8.98%,主力水电厂和非统调水电厂发电量均有不同程度增发。2015年,全省火电厂共发电1,029.68亿千瓦时,增长3.29%。火电发电量占除三峡外全省发电量的69%,对全省电力供应支撑作用十分明显,其中,统调机组发电886.05亿千瓦时,增长2.87%;非统调机组发电143.63亿千瓦时,增长5.91%。由于用电需求不旺、水电大幅增发,加之年内有新投火电机组,导致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仅为4,025小时,同比减少140小时;统调火电利用小时3,934小时,同比减少168小时,火电厂产能发挥不足。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发电量144.65亿千瓦时,机组利用小时3,997小时。报告期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煤炭市场延续弱势,湖北省内煤炭供应全年保持宽松态势,煤炭价格承压一路下行。公司2015年全年累计完成入炉综合标煤单价482.38元/吨,同比下降158.38元/吨。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95,223.88万元,同比增加26,198.68万元,同比增长37.96%,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煤价下降所致。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64号)规定,为了更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期内,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进行了变更。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下属所有企业对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报告期损益无重大影响。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3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电大厦29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副董事长肖宏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张国勇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玉新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举手投票表决,做出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年度报告》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6-022)。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九节“公司治理”有关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下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

 预计2016年度公司经营将面临电力市场和煤炭市场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2016年母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期一年。经过双方协商,2016年度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与2015年基本一致。2016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117万元,包括年报审计费、季报、半年报辅导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75万元,季报、半年报辅导费用为10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32万元。审计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发生的业务差旅费和住宿费由本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支付,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该议案属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4名关联董事张玉新、杨勤、袁天平、薛年华回避了表决,出席董事会的5名非关联董事(副董事长肖宏江委托董事张国勇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参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兑现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公司高管人员年薪办法修订的决议,会议同意按照正职高管人员基本年薪20.80万元、效益年薪57.80万元、EVA奖励15 万元,合计93.60万元/人;副职人员基本年薪16.64万元、绩效年薪平均46.24万元、EVA奖励10.5万元,合计73.38万元/人。高管副职个人具体绩效年薪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挂钩计算,最高不超过正职标准的90%兑现2015年度高管人员薪酬。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因公司副董事长杨勤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在公司领取报酬,董事袁天平、薛年华以公司副总经理身份在公司领取报酬,此议案涉及上述三人个人利益,为保证决策的公平性,杨勤、袁天平和薛年华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设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议同意公司设立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公司系统资金管控和会计核算。同意设立采购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公司系统招投标管理和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仍由九名董事组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决定提名:杨勤、肖宏江、赵虎、张国勇、袁天平、薛年华、徐长生、沈烈、周彪等九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徐长生、沈烈、周彪等三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沈烈和周彪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上述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资格、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电大厦5楼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4)。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勤,男,1966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国电湖北公司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公司行政工作。历任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建设部火电项目管理处副处长、电源建设部工程协调处副处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主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招标中心主任,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与董事候选人赵虎、袁天平、薛年华和监事候选人陈如轩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对公司持股37.39%)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肖宏江,男,1956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总经理,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与董事候选人张国勇同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持股11.8%)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赵虎,男,1965年2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党组书记,国电湖北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工作。历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科员、副科长,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副镇长、县计委副主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科长、副处级秘书、处长,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与董事候选人杨勤、袁天平、薛年华和监事候选人陈如轩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对公司持股37.39%)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张国勇,男,1973年3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湖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人、主任,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与董事候选人肖宏江同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持股11.8%)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袁天平,男,1965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和燃料管理、物资管理、工程建设工作。历任湖北汉川电厂热工分场主任、副总工程师,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与董事候选人杨勤、赵虎、薛年华和监事候选人陈如轩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对公司持股37.39%)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薛年华,男,1969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计划发展和市场营销、证券法律、综合产业工作。历任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经济室副主任、主任,国电华中分公司电源部副主任、生产经营部副主任、营销财务部副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营销财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兼综合管理部主任、规划发展部主任,国电湖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与董事候选人杨勤、赵虎、袁天平和监事候选人陈如轩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对公司持股37.39%)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徐长生,男,1963年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华外国经济学研究会理事暨发展经济学分会副会长、湖北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外国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金融经济学。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沈烈,男,1961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控制研究所所长。曾担任中南财经大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2年,湖北长江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2年。现兼任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师资库专家、湖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湖北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总会计师协会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等职。主要教学与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周彪,男,1964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任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国营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会计,湖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副所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审计部经理、副所长,湖北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4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2:50;

 (2)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下午3:00~2016年5月18日下午3:00;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将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刊登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年度报告》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6-022)。

 2.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九节“公司治理”有关内容。

 3.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九节“公司治理有关内容”有关内容。

 4.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下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的议案(因本议案涉及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026)。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7.关于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028、029、030)。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内容。

 三、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登记日证券商出具的股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2911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按本通知附件2规定的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在会前提交公司。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杜娟,电话:027-88717133、88717136 传真:027-88717134。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6。

 2.投票简称:长源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二选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长源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8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8.00元代表对议案8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8.01元代表议案8中子议案①,8.02元代表议案8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如议案9为选举独立董事,则9.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9.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如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需设置为两个议案,如议案9为选举独立董事,则9.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9.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议案8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8.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8.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表2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表3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至2016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个人)出席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议案按下表所示进行表决。

 ■

 注:

 1.请在表决结果的“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用“(”标明表决结果。同一议案只能标明一处表决结果,或“同意”或“反对”或“弃权”,都未标明的视为弃权,标明了两处或三处的视为无效,计入无效票数。

 2.累积投票:(1)按出席会议股东分别拥有的有效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即为该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2)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监事)候选人;(3)股东所投投票权数不得超出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的总额(即投票权数的总额≤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否则,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视为无效表决,计入无效票数;(4)符合普通决议通过之规定(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候选人当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书签发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重新打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5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电大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虎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举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年年度报告》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6-022)。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九节 公司治理有关内容”有关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监事会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同意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下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

 预计2016年度公司经营将面临电力市场和煤炭市场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2016年母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期一年。2016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117万元,包括年报审计费、季报、半年报辅导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75万元,季报、半年报辅导费用为10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32万元。审计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发生的业务差旅费和住宿费由本公司承担。除以上审计费用以外费用的支付,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五部委发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在所有重大经济活动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自我评价的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由3名监事成员组成,非职工监事由陈如轩先生、罗莎女士作为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经公司民主选举,职工监事为窦鸿斌先生。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和职工监事简历

 陈如轩,男,1963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历任大同第二发电厂党委委员、生产副厂长,大同发电厂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大同发电厂党委书记、总经理。与董事候选人杨勤、赵虎、袁天平、薛年华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对公司持股37.39%)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罗莎,女,1971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监事、湖北正源电力有限公司财务主任。历任襄樊供电公司、青山热电厂青源公司财务部、鄂电物业管理公司干部。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窦鸿斌(职工监事),男,1972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主任。负责公司劳动组织、干部人事、薪酬社保、培训招聘等工作。历任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长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与董事候选人杨勤、赵虎、袁天平、薛年华和监事候选人陈如轩同在本公司工作,此外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符合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要求。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及发展战略等因素提出来的,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资本公积金足以实施本次转增方案。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15年当年实现净利润67,360.38万元,加2014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4,093.33万元后,母公司2015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3,267.05万元。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4,326.71万元后,2015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8,940.34万元。拟以2015年末总股本554,142,04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6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10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所生产的电力全部输入湖北电网。近年来,经营形势持续向好,盈利稳定。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发展目标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持本公司股份65,362,5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80%)的股东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16年4月2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且价格不低于11元/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8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日、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2016-019)。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利润分配方案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5,414.204万股增加至110,828.408万股。

 按本方案实施后,以2015年的数据为例,基本每股收益由1.7184元/股摊薄为0.8592元/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由5.8068元/股摊薄为2.9034元/股。

 2.在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限售股解禁或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形。

 3.本次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7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15年有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资产减值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40,724.18万元,其中:

 (一)计提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煤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基本情况

 东升煤业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自2010年3月,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收购东升煤业其他股东52%的股权后,东升煤业生产经营管理纳入其管理序列。受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影响,东升煤业停工停产,目前仅维持矿井最简单的通风排水。由于东升煤业在现有政策和市场环境下资产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准确反映资产价值状况,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评估,公司于2014年对东升煤业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511.6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参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2015年,公司继续聘请中联评估对东升煤业进行评估,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133号),公司以上述评估结论为依据,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东升煤业继续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015年计提减值的依据、方法、比例及数额

 本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东升煤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委托中联资产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东升煤业进行了减值测试,其评估结论意见为: “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可收回价值为0万元”。为真实反映股权价值,公司对东升煤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979.19万元,列入2015年损益。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对东升煤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0。

 (二)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基本情况

 河南煤业成立于2009年1月7日,主要从事对煤炭行业的投资、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煤炭经营业务,其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公司出资30,00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75%。该公司成立后,以股权收购及增资方式投资35,560万元分别收购了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煤业)和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煤业)100%的股权。受煤炭安全整顿、资源整合政策和煤炭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河南煤业所属兴华煤业和安兴煤业两公司自2009年9月起停工停产至今,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受到较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准确反映资产价值状况,经中联评估评估,河南煤业于2013年计提商誉减值4171.7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于2014年计提商誉减值1,618.19万元,计提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准备2,780.4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参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2015年,河南煤业继续聘请中联评估对河南煤业、安兴煤业和兴华煤业进行评估,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57号和第68号),河南煤业以上述评估结论为依据,对发生减值的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2. 2015年计提减值的依据、方法、比例及数额

 本次河南煤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安兴煤业和兴华煤业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河南煤业委托中联资产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安兴煤业和兴华煤业进行了减值测试,其评估结论意见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263.45万元,经评估,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为4,962.14万元”;“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2,167.66万元,经评估,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为 3,448.49万元” 。河南煤业依据可回收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兴华、安兴煤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11.70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0,070.34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1,558万元,合计33,040.03万元。

 (三)其他资产计提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资产实施计提:

 1.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3,109.42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计提184.79万元,河南煤业计提2,857.31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69.15%)计提7.35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计提6.24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计提53.73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5.53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由于部分退库零部件再次使用价值较低,公司内核电厂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和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95.05%)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对部分存货计提减值准备95.53万元。

 3.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参股公司武汉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热电,公司持股比例5.93%)因燃煤机组环保参数不达标且已关停。经测算,高新热电未来全部权益可回收价值为0万元。为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公司对高新热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对高新热电可供出售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

 二、公司母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情况

 公司母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共计36,440.81万元,其中:

 (一)母公司计提东升煤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与本公告第一条“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资产减值情况”第(一)项“计提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煤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致。

 (二)母公司计提河南煤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基本情况

 由于煤炭企业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煤炭价格持续下行,河南煤业所属安兴煤业和兴华煤业受煤炭安全整顿和资源整合政策影响持续停工停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反映企业可收回价值,经中联评估评估,公司于2014年计提河南煤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3,036.2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参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2015年,公司继续聘请中联评估对河南煤业整体资产状况进行减值测试,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6]第75号评估报告,公司以上述评估结论为依据,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东升煤业继续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 2015年计提减值的依据、方法、比例及数额

 本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河南煤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委托中联评估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河南煤业进行了减值测试,其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可收回价值为0万元”。为真实反映股权价值,公司对河南煤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6,963.78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对河南煤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0。该减值准备在合并报表层面已抵消。

 (三)母公司计提应收河南煤业款项坏账准备

 1.基本情况

 自2011年河南省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以来,受该政策的影响,河南煤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无力偿还金融机构借款。2015年7月24日和28日,公司按照相关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为河南煤业三笔本息共计25,178.73万元的金融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形成对河南煤业其他应收款25,178.73万元。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综合对河南煤业及其所属兴华、安兴煤业的减值测试结果,对上述应收款进行了测试,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上述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

 2.2015年计提减值的依据、方法、比例及数额

 本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则,对河南煤业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14,734.61万元。该坏账准备在合并报表层面已抵消。

 (四)其他资产计提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资产实施计提:

 1. 母公司根据公司会计制度按照账龄分析法对其他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84.79万元。

 2. 公司内核电厂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部分退库零部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8.45万元。

 3. 母公司计提高新热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与本公告第一条“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资产减值情况”第(三)项“其他资产计提情况”第3点一致。

 三、计提减值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15年度母公司净利润36,440.81万元;按公司对各计提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将减少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746.73万元,已计入公司2015年损益。

 四、董事会对计提减值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部分控参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系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会计政策规定执行,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乐瑞、徐长生、沈烈事前审阅了上述《关于煤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并发表了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工作符合目前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工作程序和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金额充足。本次计提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公司向社会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计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15年度母公司净利润36,440.81万元,减少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746.73万元,已列入公司2015年度损益。经过审核,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及控参股公司在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存在处置不当的行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煤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七、备查文件

 1.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8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 徐长生 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23___次,未出席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徐长生,作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23_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 徐长生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徐长生(签署)

 日期: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9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 沈烈 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17__次,未出席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沈烈,作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17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 沈烈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沈烈(签署)

 日期: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30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 周彪 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0___次,未出席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周彪,作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0__次,未出席会议_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 周彪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周彪(签署)

 日期: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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