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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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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在对审议的《关于确认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刘东良先生、靳彩红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

 6、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4月1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04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04月12日—2016年04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4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04月13日下午15:00的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东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21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0304%。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000,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80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10,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6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11,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4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文杰先生、张愚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0%;

 反对1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0%;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473%;

 反对1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56%;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其中选举丁丽萍女士、江永辉先生、彭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6.1、审议通过了《选举丁丽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2,000,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1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2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9%;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1%。

 6.2、审议通过了《选举江永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

 同意: 62,000,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1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2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9%;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1%。

 6.3、审议通过了《选举彭学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000,2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1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弃权210,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59%;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10,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1%。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津贴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061%;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8、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8%;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弃权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839%;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3%;

 弃权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1,0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04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95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刘东良先生、靳彩红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533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33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8万吨/年炭黑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1,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2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18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816%。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弃权1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弃权1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01%。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二)发行规模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五)票面利率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限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十一)赎回条款

 (十二)回售条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担保事项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就前述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22、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3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6%;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1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8%;

 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弃权1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6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文杰先生、张愚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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