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15:00 至2016年4月1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208号成都世纪城国际会议中心五楼武侯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春花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306,442,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6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84,481,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8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1,961,7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5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193,608,6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2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71,646,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3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1,961,7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52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永好、刘畅、黄代云、朱月樵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0,307,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12%;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1,115,775,401股回避,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85.4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07,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12%;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2,941,249股回避,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2251%。
2、审议“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06,08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48,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06,08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48,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3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06,030,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4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96,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2%;反对4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斌、陈昌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