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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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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16-020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人民币元,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

 ● 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年4月19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4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8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4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川药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81,454,7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7,018,290.70元人民币(含税)。

 4、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63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63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7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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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权(除息)日:

 ■

 3、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限售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吴宏亮

 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联系传真:0523-8971900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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