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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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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6-040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债券代码:136021 债券简称:15新城01
债券代码:125741 债券简称:15新城0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即每股转增股本0.3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08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7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3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说明: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708,064,7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8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184,470,993.86元(含税);同时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708,064,75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512,419,428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220,484,186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72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72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1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发放

 1、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富域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常州德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2,220,484,186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1.4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 真:021-32522909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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